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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款形成的债转股是否构成IPO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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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9 17: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A向企业B借款5000万元,并约定在某一时点转换为股权(转换价格依照同期其他增资股东的价格)。

问,该债转股是否构成IPO的实质障碍?
发表于 2014-12-30 13: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行权或过行权期后再申报,具有潜在表决权股份,股权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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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17: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债权真实,其他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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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0 20: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
1、在申报之前尽早完成债转股,如果申报时不完成就存在实质性障碍,因为股权结构存在不确定性;

2、完善债转股的程序,包括转股价格合理性、其他股东同意等;

3、B企业如果不是银行的话,需要界定其非以资金融通为主业,借贷关系合法,可参照“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判例: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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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08: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目前银行业的法律,企业之间的私下借贷是违法的。企业(非金融类企业)之间借贷只有通过委托贷款形式的借贷才是合法的。所以,个人觉得还是有瑕疵的,但是也算不上实质性障碍吧。从另个角度,你可以用现金置换了原债务出资,再用自己的资金还款。实质还是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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