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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投行人员的直系亲属可以持有拟发行人的股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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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7: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印象当中好像没有哪个法条限制投行人员直系亲属持有发行人股票(比如5%以内)吧,不知道是不是这样?请哪位高手指点一下,谢谢!
发表于 2010-7-28 14: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印象中是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但最近不是常常有这样的新闻?貌似打击PE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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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5: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只规定保荐代表人的配偶不得持有你上市企业的股权。
其它法无规定。我的理解是:
应该可以。但是最好是在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处申明一下。尤其是公司分管投行业务的高、中层,一定要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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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7: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现在是在打击PE腐败,这个东西我估计还是不要有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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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21: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跟投行人员直系亲属炒股一样,没有明文禁止;但持有拟发行人的股权,在实践中是高压线,轻易碰不得!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投行人员是否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拟发行人股权,很难解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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