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5177|回复: 7

现补办集体企业改制确权手续需要哪些文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28 11: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同行大佬们:
您们好!我现在所在企业10多年前是戴红帽子的集体企业,老公司法出台时,没有去办确权手续。现在我只知道要逐级上报省政府确权,但具体上报哪些文件 ,企业股东原资手续也可能只是几张纸,这种情况,不知大佬们碰到过没有?现想请大佬们指导,上市公司中有无类似的案例,我去研读后再带着更具体的问题来请教。
谢谢了。
13503091850.
发表于 2008-2-3 18: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搜索一下吧,能收到的
这个一般至少得省级批文吧
至于手续和文件网上搜索一下吧,能收到的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一个律师做个一个专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2-16 00: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颁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6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12月28日
【正  文】
财清字[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
门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促进理顺城镇
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
行办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现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有关工作事
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是:划清集体企业原始投入及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
主体的财产关系,以推动集体经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明确集体企业的各项财产所有权归属;
(二)明确国家投入、政策扶持等未明确的财产关系;
(三)明确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四)明确集体企业之间及其对外投资举办的国内联营、合资、股份制企业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二、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工作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
责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其具体工作责任要求如下:
(一)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关产权界定政策统一按国家经贸委、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执行。
(二)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产权界定工作
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具体工作由当地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负责
实施。其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或举办方按界定项目临时成立由财务、设备、房地产管理等熟悉情况的工作人
员参加的“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2.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或举办方搜集有关企业产权及权益变动的历史资料,核查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
,认真摸清有关情况。
3.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和企
业具体实际,依法予以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对协商
界定后各方无异议的产权,各有关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
4.当事企业根据协商签署的“界定文本文件”,编制“产权界定申报表”和起草“产权界定工作报告”,
连同“界定文本文件”的副本及相关资料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
定,对经会审或认定后的界定结果,由主管部门批复到当事企业及各有关方。
5.当事企业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界定结果批复意见,按规定调整有关帐目。
(三)集体企业、单位对投资及投资权益的界定计算方法:一般以投入资产占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总
额的比例,乘以产权界定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即为产权界定后该投资的权益数;对于数
额较大、情况较复杂的投资(含企业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的权益,可以采取以投入时间分段逐年计算、逐项
累加的方法。
(四)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因当事企业与投入或举办方对协商界定结果有异议,集体企
业主管部门难以继续组织协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经贸、财政(清产核资机构)、税务部门,涉
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共同成立产权界定联合办事小组进行协调或裁定。
(五)各方对联合工作小组协调或裁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或者因情况不清及政策界限不明确的,列入“待
界定资产”,在清产核资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按规定已列为“待界定”的资产,在依法明确产权归
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三、关于“产权界定申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规定所附《产权界定申报表》适用于参加清产核资各类集体企业。有关具体科目解释如下:
(一)投入资金合计:指成立集体企业时或成立后,有关部门或企业、单位、个人投入用于本集体企业生
产(经营)的各种资金或资产的总计。
1.集体投入:指本集体企业职工或本企业劳动积累、企业上级单位在创建时及发展过程中投入的各类属于
集体性质的资产、资金。
2.国家投入:指国家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对集体企业投入属于国有的资产、资金。
3.国有企业、单位投入:指国有企业、单位对集体企业投入属于国有的资产、资金。
4.职工个人股金;指集体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个人的股金。
5.其他集体企业投入:指本企业外的其他集体企业投入的各类资产、资金。
6.其他投资者投入:指个人(非职工)、外商及境外企业和境内私营企业等投入的资产、资金。
(二)经营积累合计:指集体企业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形成的权益。本项目按确定后的各有关投入方投入
的资金比例进行计算,投入资金比例各拥有权益分六类进行填列。同一类中有多个投入方的,应另附各投入方
名单、投入资金及权益数额。
(三)其他界定净值:指集体企业的各类资产被其它企业占用而归属关系不明确,经产权界定后明确归属
关系形成的资产净值。
(四)待界定资产:指在进行产权界定工作中,因情况复杂,无确切界定根据,产权归属暂时难以达成一
致意见的资产。
(五)本表“界定后合计”=1行+8行15行+18行。
四、关于“产权界定工作报告”编制要求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后,要对产权界定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产权界定工作的组织、界定前的产权状
况、界定后的产权变化及各项工作政策依据和列入“待界定资产”情况等写出“产权界定工作报告”,连同填
制的“产权界定申报表”,“界定文本文件”的副本等附件一并上报。
附表:产权界定申报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2-16 00: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6-12-27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法规文号:国经贸企【1996】895号 地域:全国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界定产权。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
第六条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七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八条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
第九条职工个人在集体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条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的资金(如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原则上按资助、捐赠时的约定来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四条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五条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六条集体企业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七条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后,集体企业被平调、挪用、侵吞的集体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产权界定具体工作由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另发)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由当地经贸、财政(清产核资机构)、税务部门,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办事小组进行调解和裁定。凡因所有权关系复杂,经调解后意见仍不一致的资产,作为“待界定资产”,待今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在产权界定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对集体企业“不改变企业性质、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分配制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产权界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本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凡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2-16 00: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第四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第五条 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

第二章 资产、负债清查
第六条 资产、负债清查是指对集体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第七条 对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一)现金清查:集体企业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二)各种存款清查:集体企业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企业的帐面余额是否相符。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包括集体企业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其中:
1.清查应收票据时,要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银行核对查实。
2.清查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货款时,要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记帐金额一致为准。
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
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处理。
3.个人借款清查要认真进行清理,并限期收回。
(四)存货清查: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其中:
1.各企业、单位都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
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积极处理。
2.对长期借出未收回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出售。
3.清查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并将清查结果报托管单位进行核对后,列入托管单位资产总值中。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
(一)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其管理现状,包括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二)清查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对没有登记入帐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帐。
(三)对借出和未办理规定手续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四)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五)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
(六)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企业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向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投资。
在清查对外长期投资时,凡按股份或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法进行清查。
在清查境外长期投资中,包括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在境外投资举办的各类独资、合资、联营、参股公司等企业中的各项资产,由中方投资企业、单位认真查明管理情况、资产状况和投资效益。
第十条 对在建工程清查,主要核对在建或停缓建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帐等工程项目。
在建工程要查清项目、投资总额和管理状况。
第十一条 对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
第十二条 对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特种储备物资等。对递延资产等清查时要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余额。
第十三条 对土地资产清查,包括集体企业依法占用或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集体企业使用的土地,凡已领取土地证的,按土地证上的数量上报;没有领取土地证的企业、单位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可先自行对土地面积丈量上报,以后再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先由占用方清查并单独注明。
第十四条 负债清理范围,包括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一)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福利费等。
(二)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三)对负债清查时企业、单位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帐目,达到双方帐面余额一致。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资产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清查工作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对全部资产,包括帐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车间内外、厂(公司、店)区内外、本埠和外埠都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做到见物就点,是帐就清。
(二)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帐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三)清查工作在企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和主管单位组织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

第三章 资产价值重估
第十六条 资产价值重估是指对集体企业中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固定资产重估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进行。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有关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具体方法、范围及申报、审批程序等,另行制定下发。
第十九条 在重估资产价值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类企业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

第四章 产 权 界 定
第二十条 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要坚持有利于促进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具体政策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由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组织进行;对各方有异议的,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报各级经贸、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协调或裁定;对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列为“待界定资产”,待今后日常工作中逐项处理。
第二十四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组织、确认、申报、协调及具体工作要求,另行制定下发。
第二十五条 对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及企业、单位不得借机收权,或改变隶属关系,或改变分配制度。

第五章 资 金 核 实
第二十六条 资金核实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企业在清查资产、重估资产价值、界定产权后的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进行重新核实。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集体企业财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的申报、审批程序及财务处理规定和工作要求,另行制定下发。

第六章 产 权 登 记
第二十九条 产权登记是指对集体企业占有资产的产权依法登记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后,在三个月内须向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由各级经贸部门(集体企业综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有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及申办程序,另行制定下发。

第七章 建章建制及检查与总结
第三十二条 集体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和开展后,要针对清产核资发现的有关问题,相应建立健全或修改完善本企业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加强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经营效益。
第三十三条 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之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统一要求对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是:
(一)已认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各项工作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政策和要求,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二)针对清产核资中清查暴露的问题,认真进行了建章建制工作,并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了处理。
(三)对各种闲置资产和积压物资进行登记填卡并采取了处理措施。
(四)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按有关规定经批准进行了相应处理或制定了处理方案。
(五)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格式填制各类报表,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六)对清产核资数据资料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分析,提出了改进经营管理和调整结构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财产管理责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在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应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第三十五条 在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对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第八章 工作、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对经清产核资后形成的各项数据,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报表格式,如实填报真实情况、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积极努力,成绩显著,为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对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走过场的,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及虚报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厂长(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对在清产核资中违反工作纪律的各级有关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节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企业管理极为混乱,“家底”严重不清,财产物资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化公为私或低价变卖、转移集体财产,以及贪污盗窃等问题,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进行惩处。
第四十条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各类集体企业要认真搜集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在清产核资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类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均须遵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统一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清产核资的经费,按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2-16 00: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学习:南洋股份IPO:集体企业解除挂靠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01-14]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000 年2 月19 日,按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体改委关于开展清理挂靠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1999]82 号)的精神,发行人申请“脱钩改制”,并按要求完成了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报请核准变更登记手续。

2000 年2 月28 日,升平区中马街道办事处对上述改制申请表出具以下意见:“主管部门没有投入资金,广东南洋电缆厂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珠池工业区其厂房的上盖建筑物及生产设备属郑钟南个人所有,一切债权债务由郑钟南享有及承担”。

2000 年3 月6 日,汕头市升平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以下意见:“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该企业财政集资及主管部门没有投入资金,同意该企业按挂靠企业程序办理改制”。

2000 年3 月10 日,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广东南洋电缆厂脱钩后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汕升府体[2000]195 号),同意:

(1)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广东南洋电缆厂属于挂靠升平区集体所有制的挂靠企业;

(2)广东南洋电缆厂与升平区中马街道办事处脱离挂靠关系,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3)原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4)原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应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安置,重签劳动合同,并承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规费。

2000 年3 月20 日,郑钟南与郑巧娇订立《广东南洋电缆厂股金转让协议》约定:郑钟南投入广东南洋电缆厂380 万元的注册资金为个人所有,郑钟南将其中80 万元股金转让予郑巧娇。同日,郑钟南与郑巧娇订立《广东南洋电缆厂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

2000 年4 月13 日,汕头市友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汕友会验字[2000]第171 号),验证确认截止2000 年3 月31 日止,广东南洋电缆厂有限公司变更后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752,395.84,其中实收资本3,800,000 元,盈余公积444,840.23 元,未分配利润507,555.61 元。

2000 年4 月18 日,发行人“脱钩改制”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091001195),公司名称为“广东南洋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在特区珠池东侧,法定代表人郑钟南,注册资本38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布电线,电力电缆,低压电器及元件,塑料制品的加工、制造(凡涉专项规定应持有效期内专批证件方可经营)”。

针对2000 年公司脱钩改制,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于2007 年4 月和5 月出具了相关确认文件,具体如下:

2007 年4 月18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关于原广东南洋电缆厂界定产权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复函》(汕府办函[2007]39 号),“确认原广东南洋电缆厂2000 年3 月的脱钩改制真实、合法、合规、有效,产权界定清晰”。

2007 年5 月18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关于确认原广东南洋电缆厂脱钩改制和产权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7]272 号),“同意原广东南洋电缆厂已解除集体企业挂靠关系,属个人投资的私营企业,并已转制为广东南洋电缆厂有限公司,之后又依法变更设立为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脱钩改制、整体变更和出资、产权情况清晰明确”。

评分

参与人数 1 +30 收起 理由
投行人生 + 30 能得如此朋友,实乃人生幸事!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3-5 13: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阳纸业集体企业产权界定

可寻该公司中介机构了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7-18 10: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知道,该南洋股份集体企业解除挂靠时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是怎么解决的?
另外,敢问各位大佬,集体企业转制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问题通常会有哪些解决方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行云课堂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9-21 05:47 , Processed in 0.194435 second(s), 3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