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份额质押权的成立判断 齐精智律师
【裁判要旨】私募基金是指一般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所拥有的基金份额出质。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未规定其质权设立的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仍不接受此类登记业务,故对其质权的设立应当适用动产质权(而非权利质押)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如以协议、基金企业合伙人名册登记等方式实际取得对基金份额的控制权,即应视为该质押的基金份额已经交付给质权人,质权因此成立。
【案件来源】《人民司法》2014年第12期
【案情】2012年8月3日,通安小贷公司与成罡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通安小贷公司向成罡公司提供300万元借款。通安小贷公司又与张海根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一份,约定张海根以凯风万盛企业的股权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作价300万元。凯风万盛企业合伙人决议同意合伙人张海根将其对凯风万盛基金的实缴出资额向通安小贷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同时,通安小贷公司与凯风万盛企业、张海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张海根为凯风万盛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实缴出资额为300万元;凯风万盛企业同意张海根以其实缴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为上述《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通安小贷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凯风万盛企业进行任何收益分配时、张海根退伙或被除名时、张海根拟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时,应及时通知通安小贷公司,归属于张海根的任一收益在扣除必须的税收费用后全部进入通安小贷公司账户,未经通安小贷公司书面同意,不应支付给张海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凯风万盛企业同意通安小贷公司因实现质权时受让张海根的实缴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而成为其合伙人。
后因上述贷款到期,成罡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金,通安小贷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成罡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对张海根提供质押的凯风万盛企业300万元出资形成的财产份额优先受偿。
审判过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成罡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应当归还通安小贷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利息。关于张海根将其向凯风万盛企业的实缴出资额300万元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质押是否成立的问题,法院认为,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对于以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的权利质押,《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未规定其质权设立的登记手续,故而应当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本案中,关于张海根将其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出质给通安小贷公司的相关事宜,凯风万盛企业进行合伙人决议,并与通安小贷公司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该出质事宜以及出质后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了约定。从《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通安小贷公司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对该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的控制权,应视为该质押权利已经交付给通安小贷公司,质权自该《补充协议》生效时设立。因此,通安小贷公司有权就该质押的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优先受偿。
综上,法院判决成罡公司归还通安小贷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通安小贷公司并有权以张海根质押的凯风万盛企业实缴出资额300万元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业已生效。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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