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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564|回复: 5

求助,股权激励下股份转让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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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15: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拟上新三板,曾设一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该有限公司为拟上市公司股东),授予部分核心员工该有限公司股权,现有核心员工离职,办理股权转让,税务局称该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占比高于50%,需进行资产评估后核定纳税额,因之前拟上市公司在股改时进行净资产这股,有限公司投资发生溢价,若评估的话离职的员工将缴纳较高的个税,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适用税务局67号文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无需进行资产评估,离职股东是否个税能否豁免?(离职时按照取得的价款转让给有限公司股东)
发表于 2015-1-9 09: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所得就不需要调整。但税务局有调整的权利,尽量去沟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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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14: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1、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
2、证明属于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3、当地税务局认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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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6 15: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诺里奇 发表于 2015-1-10 14:00
1、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
2、证明属于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3、当地税务局认可1、2

67号文出台前,到税务沟通过,要求资产评估。有没有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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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21: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liukundiandian 发表于 2015-1-16 15:45
67号文出台前,到税务沟通过,要求资产评估。有没有成功的案例?

再去沟通吧。67号文后暂时没碰到这样的案例,说实在法规和案例都不一定有用,毕竟实际操作主要还是看当地税务局或者专管员的态度。实在不行就只能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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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0 14: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诺里奇 发表于 2015-1-16 21:14
再去沟通吧。67号文后暂时没碰到这样的案例,说实在法规和案例都不一定有用,毕竟实际操作主要还是看当地 ...

是啊,感觉很多时候还是要看沟通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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