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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前的很多法规需要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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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2: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折腾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8-5 11:58 编辑

    以前有些规定,新同事可能不知道出台的目的,关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是否为一人的问题,当时是为了形成制约的目的,以求保障股份公司的独立性,但总体看是一种权益之计,其实是违背法理的,
     这让我想起了当年管理着对关联交易的态度,从没有防范,到30%的限制,再到实质审查,到鼓励整体上市,相关法规出台了一大堆,这给新参与工作的同行造成了很大混乱.
    其实从科思的产权交易费用理论看,行政化(100%控股)与完全市场化(0%参股)是股权调节两种类型交易费用的手段,不是一定市场化就是好的,为了保障产品质量与企业集团整体发展目地,行政化的交易是非常好的手段,关联交易是体现企业集团整体竞争实力,体现其优势的根本,是企业制度现代化进步的最伟大体现, 很多同行见关联交易有些害怕,管理者也寸歧视态度,这是对本质的极端错误的看法
    理直气则壮,新同行不要被已经出台的连孩子带洗澡水都泼出去的法规束缚,看本质,管理者也是需要时间成熟的,但我觉得他们成熟的太慢了,搞得我们做具体工作的人很大成本,最可惜的是很多企业为了上市改来该去,付出的巨大成本,社会资源极大浪费,被折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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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15 说的很对,要还投行以金融行业本职,不要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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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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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4: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的观点,但是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法定代表人为一人,如果非集团整体上市,能为一人马?是否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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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2: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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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00: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王军


    王斑说的很对,要还投行以金融行业本质。成天抠条文字眼,不理解其背后逻辑,实在是有点本末倒置。
    个人浅见,谨以自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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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4: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过程中,券商、律师、会计师出具的文件或者提供的意见,要充分显示出各自的专业水平。对于疑难杂症,特别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或者虽有明文规定但规定不甚详细的事项,要充分利用解释的智慧,回到问题的实质、立法的目的、对投资者判断的影响等方面,深入浅出的摆事实、析事理、明结论,而不要机械的套用法规,简单的说行或者不行。我认为,这是投行人士安身立命的重要支撑与能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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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8: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在中国跟监管部门讲道理就跟与虎谋皮一样的。
对于有异议的问题和规定,只能是自己写论文写文章发表泄泄愤了。
对于上市问题,还是老老实实的按照规定来吧,
最多是多沟通,看其掌握的内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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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8: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金融发展为什么这么慢,
不是有句话说了么,中国的金融人才都在监狱里。
原因就是这些人太聪明了,为了突破这些已经老旧的条条框框,对条条框框自我解释,自我实践,
这就是大家嘴里所谓的创新,可是在监管者的眼里那就是违法乱纪,呵呵……

大家说这种情况下,怎么发展,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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