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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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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8 01: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0年08月02日   


答:《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对于本条款的适用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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