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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创业板上市中的“资产重组”问题(原创:史建三 尚浩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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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4 15: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目前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若干征求意见性规定,涉及“资产重组”内容的主要有如下之方面:<BR><BR>    一:改制或变更过程中:<BR>    原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未进行过资产重组,其他发起人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且现金出资占总资的比例未超过百分之十的,其营业记录可持续计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未进行过任何资产重组,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且未增加过任何新股东的,其营业记录可连续计算。<BR>    二:申请上市申报材料过程中:<BR>    在提出上市申请前二十四个月内,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及其他类似使公司在资产规模、经营业绩、经营业务方面发生巨大改变行为;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增资扩股的;过去12个月发生过分立、合并,对企业财务产生巨大影响的公司。<BR>    发生上述三种情况,中国证监会将不会受理此类公司的上市申请。<BR><BR>    《审核规则》(草案)对创业板上市中涉及资产重组的相关解释:<BR>    判断原企业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连续计算经营记录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是否进行过经营性的资产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除外);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资产值折股。上述所指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BR>    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是否可以连续计算经营记录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是否进行过资产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除外);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BR>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当关注下列因素:在提出发行申请前十二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到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在提出发行申请前十二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扩股。<BR>    通过上述的分析不难看出,创业板上市若干规则(征询意见稿)规定“资产重组”主要出自两处:一是原企业(含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发生的资产重组;该阶段法律规制的是资产重组行为是否影响到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连续计算。二是申请上市主体在提出发行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资产重组,其有可能同时符合一的时间阶段,也可能是股份公司存在的情况下在提出发行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资产重组行为。该阶段法律规制的公司的资产是否稳定。<BR>我们来分析资产重组的概念,资产重组,顾名思义,乃是不同法律实体间的资产重新组合和同一法律主体中不同资产内容的重新组合,不包括资产内部股权或其他基于该资产的各种非所有权之物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变换。故资产重组的实质在于:增资、减资、改变资产内容;表象在于:资产的分拆、合并、置换等等。<BR>    就上述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况下,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不为法律所禁止,新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并出资总额不超过设立后公司股本总额的10%,此种情况下业绩可以连续计算。即是现金增资幅度在10%以内的资产重组行为是可以的。<BR>就上述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况下,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不为法律所禁止,原有限公司以经过审计的净资产折合股份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此项过程法律意义上不发生资产重组行为。但实践操作过程中,有些有限公司由于原股东出资不到位,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不实等原因常常出现折股不规范的现象。<BR>    一种情况是:原有限公司净资产折合股份偏低,如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50万,当年净资产总值1050万,那么根据公司法规定,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就应当是1050万。但有些企业可能只折合股本1000万,这显然违背了一股净资产折合一股股份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就需要律师向公司提出法律建议,将其中的50万放到资本公积金或待分配利润,公司上市后将其转增为股本中可不可以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资本公积金和待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转增给全部股东(发起人加上新股股东),不仅仅是原发起人股东,这样原股东权益就受到损害。我们认为,可以建议公司将其中的50万作为新公司对原有限公司股东的负债。<BR>一种情况是:原有限公司净资产折合股份偏高,如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50万,当年净资产总值1050万,那么根据公司法规定,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就应当是1050万。但有些企业可能折合股本1100万,这同样是不规范的做法。这种情况下,通常采用原股东追加投资的方法(净资产与原公司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作为溢交价,小额可以放到资本公积金中),然后变更为股份公司。<BR>    以上是在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资产重组行为。下面我们分析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十二个月内的资产重组行为。<BR>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就该项规定使用的提法是:“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将关注下列因素”,也即是没有明确禁止。<BR>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的资产重组作为发审委的审核方面之一,从文意上判断,在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若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该公司显然会被排除在上市之外。就该阶段的资产重组,证监会发审委考核的是:一是否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二是资产重组行为对公司主营业务业绩的影响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三是资产重组行为对营业记录可比性的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08-2-4 15: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6f2e8">探讨:上文" 原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未进行过资产重组,其他发起人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且现金出资占总资的比例未超过百分之十的,"</FONT></P>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6f2e8"></FONT> </P>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6f2e8">     如何理解<<公司法>>:<U><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windowtext; LINE-HEIGHT: 200%">新第</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windowtext; LINE-HEIGHT: 200%">83</SPAN></U><SPAN><U>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U></P>
<P style="MARGIN: 1px 0cm; LINE-HEIGHT: 20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windowtext; FONT-FAMILY: 宋体;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新<SPAN lang=EN-US>27</SPAN>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FONT color=darkorange><STRONG>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STRONG></FONT></SPAN></P>
<P><BR></SPAN></FON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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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5 11: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概念,当然都要满足

如题!一个是规模的概念,另一个涉及公司是否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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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7 23: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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