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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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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8 01: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0年08月02日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19号准则》)的规定,在要约收购、管理层收购、以及收购人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要约豁免等情形中,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具体要求归纳如下:
  一、《收购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二、《收购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收购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三、《第19号准则》第九条规定,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进行收购并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对该方案出具的专业意见。




发表于 2010-9-29 09: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中国证监会要求(财务顾问相应资格)
(一)需要聘请财务顾问的情况
1、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聘请,协议收购比例超过30%及要约收购时);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聘请。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3、间接收购时收购方未履行义务(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必要时聘请)。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二)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况
1、要约收购时(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聘请);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管理层收购时(被收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聘请);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3、股份回购(上市公司聘请);
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4、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聘请)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二、其他监管部门要求
1、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国有控股股东聘请。财务顾问要求是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依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2、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间接转让(国有控股股东聘请,财务顾问要求是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财务顾问并需对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国有股东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
依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三、所有公司
1、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摘自春晖投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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