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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545|回复: 5

请教:房地产开发中以房产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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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1: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东A、B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开发房地产,协议约定项目完成后,公司以一部分房产作为红利分配给股东A,随后股东A将股权转让给股东B退出。

根据《公司法》第167条第一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67条第五款,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根据上述《公司法》条款,公司直接将房产作为红利分配是否可行,如果可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尤其是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怎么做呢?
发表于 2010-8-9 12: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作开发的行为以公司制的形式利弊就不谈了.

"尤其是提取法定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怎么做呢"   您指的是法定盈余公积金吧,以前在论坛讨论过,公司法规定提取的10%未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就是指法定盈余公积金.
  提取公积金: 借,未分配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贷: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
房产作为红利分配是可行的,可以是实物资产,但所得税视同销售,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时: 借:利润分配- 应付股利. 贷: 应付股利. 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
借:应付股利, 贷: 存货 贷,相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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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0 10: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王军


    以房产作为红利分配,视同销售,股东A是否需要另行补交税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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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0: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以公司制的形式合作,就要由股东A与B共同投资的公司来纳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
只要帐面有足够赢利可以在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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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0: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及交税的,相当于非现金交易,这样做不太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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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0 13: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股东A在分配到房产后就股权转让退出了,因此,实物红利分配时,所产生的税费、法定盈余公积金是由股东A以现金另行支付,还是由公司承担(实际上,在股东A退出后公司承担就是股东B承担了)?

因为视同销售中股东A没有支付任何实际对价,所以会计处理后是否存在对股东A应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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