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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解释4号发布,注了一些个人看到的变化,可能不对,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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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0: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路人甲 于 2010-8-12 10:47 编辑

有一阵没来论坛,昨天看到4号发布,注了一些个人看到的变化,可能不对,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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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3: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8-12 13:17 编辑

大家对其慢慢深入研讨吧,
   一,首先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备注:原计入成本);这就是一个重大变化啊,中介费用计入损意,我想有这几个原因,大家可以补充.一,买卖双方可以商量由谁出中介费,比如,买方可能会要求卖方为其支付相关收购成本,然后从支付对价中结算,从而将相关收购成本计入合并成本,不必确认当期损益,从而虚构了商誉(或负商誉)。二,其他相关管理费用 职工薪筹中与辞退有关的非确定预计负债是进入管理费用的,
  3及4 读起来比较晕,其实是讲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增资从权益法变为成本法,与由于减资失去控制权由成本法变为权益法的问题.分为在母公司自己报表层面的,合并报表层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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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7 13: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8-18 17:35 编辑

关于第三条,我找了一些之前的相关规定大家比照一下.黑字为原来规定,红字为我的看法不一定正确,希望向正确进步
 三、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总的核算原则:
  1.要分次确定股权投资的成本;(在个别报表上,新规定要求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成本之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老规定以前的投资要追述调整到投资时点的各个投资成本,购买日那时点的投资没有变化,以前的投资成本在计算总初始投资成本上有较大变化)
  ;
(  这里就涉及了合并报表了,新规定: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当期损意,购买日之前持有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购买日所属当期损意,)
(这里的帐面价值是按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从交易日到购买日,持续计算的帐面价值,权益法引起帐面变化的,可能有这段期间收益所引起的留存收益,资本公积金的变化,其中资本公积金的变化中属于非权益性其他资本公积金变化的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有些关联股东的赠予就属于权益性资本公积金的增加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不属于的应该不转)
( 这就意味着合并报表要计算原来投资的两种投资收益,一种是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一种是权益法计算帐面价值内部其他综合收益的要变为购买日当期投资收益,
    2,分次确定每一次的商誉
  
  3.控制日确定总的股权投资成本就是各分次确认的股权投资成本之和,商誉是各分次确定的商誉之和。
  
  
  对于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实务操作中,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一是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达到企业合并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其账面余额一般无需调整;达到企业合并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进行调整,将其账面价值恢复至取得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相应调整留存收益。达到企业合并前将权益性投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也应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是比较每一单项交易时的成本与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每一单项交易应予确认的商誉或是应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是对于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与交易日之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吸收合并是指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中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其中属于原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增加的资产价值量,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调整留存收益,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新规定强调了要在购买日对其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由于净损意引起的公匀价值变动,仍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调整留寸收益,以前差额调整资本公积金的现在只有一种情况调整合并报表的资本公积金了,那就是享有的子公司非其他综合收益引起的资本公积金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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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08: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8-20 08:49 编辑

解释4号第三条与原先的规定相比,最直接的变化是:
1、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对于取得控制权之前采用权益法或者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核算的情形,不再要求在购买日将购买日前原先持有的股权投资的价值还原到最初的初始投资成本,因此不再存在追溯调整的需要。但是,在个别报表层面,并未引入合并报表层面的“重大经济事项”和“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的理念,因此对于原先持有的权益,其历史上的账面价值仍然延续,并不视同在购买日处置投资后又将其买回,所以原先的综合收益等暂时不结转,待以后处置投资时再处理。
2、合并报表层面,引入了“重大经济事件”和“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的概念,即把控制权的取得和丧失视作一个重大的经济事项(a significant economic event),因此交易前后所持的股权在风险和报酬特征上存在实质的不同,所以需要视同在购买日(或控制权丧失日)先按当日公允价值处置原先所持的全部股权(在这一过程中将确认处置损益和将相关综合收益结转损益解释4号中所说的重新计量的差额计入损益,实际上是处置损益的概念),随即按同样的公允价值购入交易后所持有的股权。
解释4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实务中产生的一个重大影响就是分步购买实现企业合并情况下的商誉计算问题。在解释4号的规定下,分步购买实现企业合并的商誉不再是原先的“每一交易中所产生的商誉之和”,而是按照购买日所持股权的公允价值减去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确定。这一点虽然在解释4号中没有明文指出,但已经与财政部有关人士确认。
   这是有关专家的解释,大家对照了解一下他的会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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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3: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准则解释4号第5条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于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此处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与被购买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中包括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购买日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导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包括被购买方的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需要注意:不是指被购买方自身报表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在企业合并会计中,与被购买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需要重新计量,而不是简单地将被购买方原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转入)。注明: 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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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3: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准则解释4号第六条
六、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以下是著名专家的意见;
这是新修订的IAS 27进一步深化实体理论运用的体现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强调少数股东也是合并集团的权益持有者,因此应当与多数股东一样共担风险和亏损,而不是像以前的规定那样,只有当少数股东有能力、有义务承担子公司超额亏损时才能将少数股东权益减记为负数。这一规定修改之后,少数股东权益出现负数的可能性将比以前大为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净利润金额。

但是,解释4号对此问题的衔接规定是要求追溯调整,而这一点与国际准则的规定并不一致,也就是这种情况属于由衔接规定的不同导致的境内外准则差异。IAS 27明确要求在新修订的IAS27生效日前按原准则规定在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分摊的子公司损益保持不变,不要求追溯调整。当然,解释4号的做法操作起来较为简单;而IAS27要求的衔接办法虽然免去了追溯调整前期报表的麻烦,但是在原先有超额亏损的子公司恢复盈利时的调整处理可能有些复杂(准则除了明确不追溯调整以外,对此时恢复的处理办法并未具体涉及,四大一般依据内部技术指引操作)。

另外还应注意的问题是:超额亏损的分担原则改变后,如果原先母公司通过向子公司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如股东贷款)方式维持超额亏损子公司运营,事实上已经承担了部分超额亏损的,则在合并报表层面综合考虑长期资金支持的坏帐损失和超额亏损分担时,需要有一些特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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