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资产概念,可以看出,一资产的主体是经济实体;二资产与企业的关系以拥有或者控制为标志;三资产要能以货币计量;四资产的存在形态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的主体具有多重性。即同一资产具有多个主体。如在投资法律关系中,投资企业是投出资产的主体,被投资企业是投入资产的主体。投出资产转为投入资产后,投资企业对资产的主体资格并未丧失。此时,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同为资产主体。 同一资产上可设定多项权利,多项权利又可由多个主体同时享有。企业法人对企业资产享有财产权(财产使用权),出资人享有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债权人享有债权。 拥有或者控制是企业对资产享有权利的标志。拥有是享有财产使用权和财产所有权的标志;控制是享有财产使用权的标志。既不拥有,也不控制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 资产要能以货币计量,不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不是资产。 作为资产的经济资源仅限于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二、资产的存在形态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资产的存在形态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这与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基本一致。我国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财产关系中的权利,《民法通则》是这样表述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由此我们推断,《民法通则》所讲的财产、债权和知识产权,与《企业会计准则》所讲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是相对应的。因此我们得出结论,资产以各种财产形态存在;资产以债权形态存在;资产以权利形态存在,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应该说明,《企业会计准则》和《民法通则》所讲的财产是指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不包括权利。资产概念的外延比财产概念的外延大。 我国《公司法》既使用了资产概念,也使用了财产概念。使用资产概念时,一处在第3条,表述为"公司以其全体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处在第4条,表述为"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使用财产概念时,在第5条,表述为"公司以其全体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我们认为,单从概念角度,《公司法》所使用的资产和财产并无区别。在实践中混用,并无歧义。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公司法》中的财产概念和《民法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财产概念含义是不同的。《民法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财产概念不包括债权和其他权利。而《公司法》中的财产概念包括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和财产可理解为同一概念。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企业财产即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这一规定与《公司法》是一致的。 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作为股东出资的资产限定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不包括以债权形态存在的资产。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能否将债权转为股权。我们认为,单从《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来看,存在法律障碍。但在实践中,债权转为股权已经相当普遍,且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应把这种现象理解为法律置后,故建立债权流动机制非常必要。 三、设定在资产上的权利 产权。产权概念虽然在我国立法中经常使用,但对产权的内涵和外延,法律规范中并未见界定。在学术上,一种观点认为,产权是关于财产的权利,产权等同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产权是就是财产权。然而,在我国法律规范中,产权、所有权、财产权都有使用,有时三个概念也在一部法律规范中同时使用。基本情况是:当财产和人身相对称时,使用财产权概念与人身权相对称;当强调财产和特定人身相联系的社会价值时,使用产权概念;当强调财产的归属时,使用所有权概念,多与使用权、经营权相对称。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都属产权状况范畴。产权状况登记的目的是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由此可见,产权是一个广义、狭义并用的概念。既可同时涵盖所有权、财产权、债权,乃至所有者权益等权利,又可单指某一项权利与权利主体的关系。 财产权。从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体例看,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是同一序列的民事权利概念。同时,在立法上肯定了财产权的独立存在,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外延比财产所有权更宽泛。《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体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显然。《公司法》的财产权概念和《民法通则》的财产权概念是不同的。《公司法》的财产权是指财产使用权或者财产经营权,不包括财产所有权。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股东(出资人)。我们这样理解《公司法》的财产权概念可能更符合其立法意图。《公司法》第4条还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说明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公司股东(出资人)的。该条关于"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可进一步说明我们分析的正确性。 财产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结合《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财产所有权是一致的。只是在公司中,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不完全的。占有的权利、使用的权利与财产所有权其他权能完全分离,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主要内容。即占有的权利、使用的权利以财产权的形式为公司法人所享有。同时,处分的权利也由公司法人和公司股东共同享有。 四、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以资产的交换价值为基础。资产的可交换性和资产在交换过程中能实现价值是资产重组的前提条件。如果资产不具有可交换性,资产重组则失去基础;如果资产在交换过程中不能实现价值,资产重组则失去意义。资产重组以资产为载体,实质是资产上权利的交换和资产上权利的重新设定。资产重组就是为实现资产的最大增值目的,通过交换资产上的权利,实现对资产上权利的重新设定和组合。 五、资产重组与资产权利 资产重组作为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的有效形式,最根本的内容就是在同一主体内部或者不同主体之间对法人财产权、债权人的债权和出资人所有权进行结构调整与重新设定。所重组的资产,既包括以各种财产形态存在的资产,也包括以债权形态存在的资产,还包括以其他权利形态存在的资产。 资产重组的价值取向,是影响企业法人财产权、债权人的债权和出资人所有权进行结构调整与重新设定的关键因素。我国目前资产重组的价值取向至少包括,改制上市;转换主业;分割资产;出售资产;置换资产;企业购并;买"壳"、借"壳"上市;减轻债务负担等。 六、资产重组形式 资产重组形式与资产形态密不可分。以财产为对象的资产置换型;以债权为对象的债务重组型;以权利为对象的股权转让型,应该是资产重组的三种基本形式。 债务重组主要是从债权债务角度调整企业法人的资产构成,即调整负债比例。因为债权属资产范畴,债务重组也应属资产重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