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2200403067 于 2010-8-13 21:55 编辑
【编按】这几天路飞对比学习了下重组税务文件59号文和4号公告,头又大了。为此,我仰望星空,在广阔的视野中偶遇奇人wuaazy演绎之重组轶事,实乃叹为观止。奇文共分享,希望大家忘却深奥的天书,在星空下,轻松一阅!
昨晚我仰望星空,正沉醉之时,一个声音自心里传来,重组又出文件了,你不该看看吗?好吧,虽然税法之于我,仿佛高山流水之于下里巴人,但努力学习、天天向上之心,人人皆可有。况且想成为一个真的猛士,也必须敢于直面惨淡的59号文和4号公告的。
要想搞清重组,需得想想明白几个事情,这几个事情张伟老师以及其他诸位讲的很清楚,我不过拾人牙慧,虽说论坛上的是大家共享的,但是非原创的思想,还是要说明出处的。我又不是卖山寨货的。
第一个事情是概念。
什么样的事情叫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张伟老师用了大额和大量这样的词,我深以为然,不是哪个地儿的炸鸡都能叫肯德基家乡鸡的。我认为,只有意图控制,才是59号文所称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小额的,可以归为日常交易,税总是看不上出规范文件的。
第二个事情是主体。
也就是谁能干什么的事情,这个事情帖子很多,我也就是做个归纳。以股权收购为例,基本主体是4个,1)收购方股东;2)收购企业;3)被收购企业股东;4)被收购企业。
如果是现金收购,收购方股东好像没啥事,但是章程规定要他们签字,他们还是要签的。收购企业掏出现金,给了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然后被收购企业成了收购企业的子公司。这个交易中被收购企业最没事情,同不同意卖是股东的事情,但如果是美国汽车公司,就另当别论了。 如果是股份支付,收购方股东是要去如家、汉庭之类酒店休闲加开会的,因为如果以收购企业股份作为支付方式,那么有一批人将要进入他们的股东俱乐部,进而可能还要争夺董事会的位子,考虑得当然要慎重些。收购企业做增发,被收购企业股东进来成了收购企业的新股东,被收购企业成了收购企业的子公司,唉,以我朝之行情,还是没被收购企业啥事。
第三个事情是行文。
总局文件,若干年后可以和哥德巴赫猜想并驾齐驱,将吸引一大批有志之士投身于研究行列,大学将继EMBA教育之后推出税收文件研究在职学位班。中文之博大精深在总局文件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千年龙老师的“相互收购”,我叹一声精彩,倘以此为准,那个不痛,月月轻松。但是这样一来,1和2中的“被收购股权”就有了两种解释,似乎不妥,星空上没有答案,吾辈仍需上下而求索。
第四个事情是美国。
和云中飞同学一样,我也认为把美国赶出黄海军演是个振奋人心的事情,但就此认为我们的税法要走中国特色强国富民道路,还是值得商榷的。有人说中国**将走向朝鲜,我不论国是,但是说中国所得税法正走向美国或是OECD,我在星空下举手赞成。当然国情有别,我们不可能要求税法也走趋同(抑或屈服)之路,我所说正走向,并不指具体条文。在这一点上,肥叔有句名言:“话说,贵国的重组税制的确与米国很不一样。但是,米国的并购税制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完美说不上,成熟还是算得上的。市场经济是有规律的,贵国今天重组税制遇到的问题,米国当年同样也会遇到,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至少它都是市场经济啊。”肥叔说话这一年,志玲35岁。【此乃亮点中的精华】
第五个事情是背景。
4号公告对控股企业的解释,引出哗然一片。据税务专家王骏(特别要批评一下的是,王骏同学没说是视野专家)介绍,美国企业重组相关税法将控股企业定义为企业的母公司,但我国并没有用母公司股权进行支付的先例,因此,将控股企业定义为子公司,更符合我国国情,在操作上也更加容易一些。我觉得很对,美国佬办公司,可以随时对子公司进行定向增发,没啥大的限制。央企马上又要重组,每个央企要突出主业,意味着下属子公司要重新排队编号然后按血型找爹。即便不算这个,战略性重组中置出辅业装入主业也是好事情啊,为什么说以长投换长投就不值得鼓励呢?
第六个事情是对价。
看了好多帖子,好像大家觉得只有公允价差不多才值得交易,此言差矣!倘若都是这样的交易,卖家寥寥。那些为了获得资源而对上游发动的收购,那些为了获得渠道而对下游进行的整合,哪个不是高溢价?倘若没有溢价,商誉从何而来,所得税法规定外购商誉在处置时可以扣除,我以为,在讨论特别重组时,不应忽略这一点,他是资产(股权)公允价差。
星空望毕,楼下的,可以扔鸡蛋了!
PS:税务专家张伟关于59号文和4号公告的解读(很好很强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