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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讨论] 关于社保转持的问题,涉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相对控股的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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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12: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上市公司A,有一持股5%股东B为PE,C持有B40%股权,相对控股B。C系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比例超过51%。
     问题:B所持A的股权,是否需要转持社保??
    以前听说是上市公司就算社会法人,不用划转持保了。后来又听说不是这么回事,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也要转持。

    迷惑了。

     哪位转持达人解答一下吧,A公司这种情况,B需要转持社保吗?

   谢谢!
发表于 2010-8-16 21: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下面的PE,不用划转
中信海通均说自己为上市公司,无法做到对非国有股东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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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2: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上。
那这样说的话就和前面说的一样,只要是上市公司就不用划转么?
但是听说建行某n级下属公司投的企业需要划转诶
那个转持的文实在是说的太没有操作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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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8 09: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莫非俺的问题太out么?
大家觉得只要控制链中有一环是上市公司,
是不是就不需要转持社保了?
或者是只要国资直接加间接控制不超过PE的50%的股权
就不用划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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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7: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这个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可以分为几类:1、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关(国有)机关、部门、事业单位;2、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3、股东全部为前述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4、国有控股企业,即,其50%以上出资来自1、2、3类公司,且第一大股东为1、2或3类公司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前3种比较好辨认,难的是最后一种。《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控股股东的定义,除了出资额或持股比例持股比例50%以上的股东外,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也被认定为控股股东。这个标准就模糊很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控制权的要求是30%,对上市公司持股达30%的,认定为控股股东也应该没问题。。《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说的“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也还好辨认,但“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就不是那么好说明了。深沪交易所《上市规则》中都规定,如无相反证明,第一大股东应该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像力合股份,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虽然仅持有10.30%股份,但作为第一大股东,如无相反证明,仍应被认为是控股股东。

上述非我总结,百度得之,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具体问题仍在学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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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23: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搬个板凳学习中,对2楼提到的案例非常感兴趣。

不知道有没有更详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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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12: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此种情况,该如何界定A中是否有国有股?是否需要转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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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14: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知道吗?求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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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22: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是国资委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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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08: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查查看北陆药业的认定吧,前十大股东加起来超过50%,就要减持

可以让前十大有人操作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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