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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金和股权支付比例没有严格的约束条件,但是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话,股权支付比例涉及到税务上是否可以做免税合并的问题。根据2009年财税59号文和2010年4号公告,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所谓特殊性税务处理实际就是免税处理,即:转让企业在交易时不交税,但是未来在转让股权时要交税。另外,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也适用免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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