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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关于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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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6: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中
第九条股东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上市公司应当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三)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请教各位大虾,如使用到底是在哪规定的,找遍了相关的法规都没有答案。翻了一下深交所上市公司最近解除限售的公告,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的和无核查意见的一半一半,也没瞧出来什么规律,请高人解答。
发表于 2010-8-25 14: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限售股出售是在券商的持续督导期的,就需要券商出个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但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锁定三年的限售股解禁时,往往是已经过了发行保荐的持续督导期,因此,此时都没保荐机构、也无需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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