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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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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2: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以每亩140万的价格从政府手中拿到70亩地,然后以这块地作为出资与B公司成立公司C,C公司注册资本1亿,其中A占30%,B占70%。A以这块地作为出资,B以现金作为出资。
由于这块地在A公司的入账价值是9800万,B公司出资7000万现金,这样,按照出资比例就达不到30%、70%的持股比例。为了达到30%、70%的持股比例,只能将A公司所持有的价值9800万元的土地中的3000万作为注册资本,另外的68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这样才能达到30%、70%的持股比例约定。
这样,有一个小问题,就是同一块地的价值,能否分开一部分作为注册资本,另外一部分作为资本公积?
如果把地的评估值评低,比方说评估到100万每亩,这时的土地价值是7000万,然后,其中的3000万作为注册资本,其余的4000万作为资本公积有没有障碍呢?
其实,如果允许在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之间任意划分比例的话,根本不需要评估值评低,直接以9800万作为出资,只是其中的3000万作为出资,68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即可。
以上疑惑还请财务高人不吝赐教,多谢!
发表于 2010-8-30 12: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

1、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会计处理上按照双方约定的账面价值即可,即上述土地A公司取得成本是9800万,双方可按A公司取得的价值确认,超过部分6800万做资本公积。实际操作中就非货币资产出资,其中一部分做注册资本,双方约定价值中扣除注册资本部分做资本公积是可以的。
2、另外,非货币资产出资,按照公司法是需要进行评估的,但这个评估只是工商局用于备考,防止双方确定的价值低于评估价值而类似于虚假出资,故上述评估只要不低于双方约定的9800万即可。

个人愚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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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王军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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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3: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理解没有问题,不过A公司够亏的,直接把6800万*70%的资本公积贡献给了B公司,如此大的让步不禁让人有联想——除非A和B是一伙的,反正肉烂在锅里。其实B只要出资3000万现金占C的30%就满足公司法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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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3: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这种形式的PRE 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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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6: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是可行的,无非是A溢价认购股份。不过貌似确实够大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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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7: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印象中法规没有限制这方方面的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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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17: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之间任意划分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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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4: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操作,以后退出或改制时候交税交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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