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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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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6: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raoyijie2001 于 2010-8-31 22:24 编辑

1、A公司是外商投资公司,B公司也是外商投资公司,然后A吸收合并B,B注销。那么B公司用不用补缴之前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呢?
2、吸收合并过程中除了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不涉及其它税种了?
不吝赐教:)  最好能有相应的法规文件!


感谢liubin20020124的解答,现将相关法条提供给大家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7]71号)
“五、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二)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发表于 2010-8-31 18: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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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21: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中有的条文已和财税[2009]59号文不符,建议一起参考。
另外,是否还需考虑被合并的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不足十年,之前享有的税收优惠须退回的问题?
盼大牛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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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2: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刚刚查了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 已经全文作废了。我也在做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合并的项目,楼主留个联系方式,一起讨论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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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5: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碰到了这个问题,查了财税[2009]59号文,里面没提是不是要补缴,只是说能不能继续享受,不知哪位高人碰到过实际案例,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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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9: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吸收合并发生的时间,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适用71号文,发生在08年之后,适用59号文。
59号文不再区分内资和外资,而是看该合并是否能够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还是一般税务处理。无论那一种税务处理方式,税负义务是不可避免的,仅仅是纳税义务时间不同而已。
建议研读59号文和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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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0: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Duke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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