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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控制人下业务重组及返程投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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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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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09: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有一拟上市主体A,为港商独资企业(不需考虑其股权结构问题,可在股改时调整),其股东为香港企业B,实际控制人为香港人,但常年居住境内。现B旗下还有多个企业与A存在同业竞争,计划将其转让给A,但从税收方面考虑,必须有25%保留为外资。现考虑由A在香港设立一全资子公司C,将B所持有各其他企业股权中的25%转让给C,其余全转让给A,请问这是否构成返程投资(因C受让外方股权),转让后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对上市有否不利影响。
另还有一种方案,参照斯米克,由B持有25%的外资股份,待10年期满后全部转让给A,但有一家公司时间会较长,还有7年才满,不知该种方案如何。
还请指教为盼。
发表于 2010-9-3 11: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1、符合外管局2005年75号文中关于返程投资的定义,构成'返程投资"。
2、转让后由真外资变为假外资,不再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对上市造成不利影响。
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3、第二种方案可行,对其中需7年才满10年的,可以考虑收购后补税。当然要看补税额度是否可以承受。还有7年才满,那说明才经营3年,是否已经在享受过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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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0: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sunright


    关于第二条,不同意;该条文涉及的的是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即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而案例中涉及的收购对象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所以不适用该条文。
至于该方案下股权收购是否能继续享受外商优惠,个人认为如果A设立C的资金能够证明为境外所借资金,是否仍可享受外商优惠

不妥之处,请各位指正。项目刚好也遇上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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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9: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返程投资的主体是“境内居民”,其是否包括案例中的“外商(港资)独资企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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