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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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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6: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1.6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


这条内容是针对上市后公司规范治理的建议还是硬性要求?

发表于 2010-9-1 16: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深交所中小板也有该规定, 跟这条好象没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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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 16: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做过几个项目,好像都只是专职的董秘。好像一直也没关注这个问题。不知道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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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3: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硬性规定。
开个董事会,给董秘加个副总经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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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9-2 15: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么一条,其实操作很容易,如果老板真心是把董秘给你的话,加个名义上的副总,是很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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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6: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上交所也有类似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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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1: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跟交易所沟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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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1: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是硬性规定,是建议由这些人担当董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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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20: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为了让董秘能有董事会更多的知情权 所以要求必须是副总什么的 好规范公司治理 其实给个副总的名分就可以 不过知情权效果还是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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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4 18: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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