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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对投资者可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以上即算作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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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5: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教:对投资者可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以上即算作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疑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标志可以有:(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3)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

对(4)中的30%比例不太理解,30%不足以保证是大股东,难道这里所说的控制权还有“共同控制”的意思?  再者,(4)涵盖的范围,一般理解,肯定是包括(1)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把(1)赘述一次呢?

请明白人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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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9-7 10: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文件并没有错。具体理解如下:

首先1-4是“或”的关系,各选项并列;满足其一即可;
其次投资者在作出判断时,从最可能构成控制的可能性开始判断,逐项过渡,在前三项不能满足时,才使用第四项判断。试想,如果某企业的大股东既不满足1、又不满足2和3时,此时如果有某股东持有30%及以上时,最大的就是控股股东。当然,有证据证明不是,例外。设及到例外,那末该例外就可能满足1-3。持股不到30%也可能会是控股股东,他必须满足1-3中的任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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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 8 很有新意的一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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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08: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王军


    30%涉及到要约收购的门槛。如果一家公司先达到30%的限,另外一家想超过他,要提出要约收购,难度较大。
一般认为,单一股东的控股比例30%以上,即可达到相对控股;如果两个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也不排除控制权的归属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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