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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发行人高管薪酬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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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 17: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悬赏2先锋币已解决
发行人有一个主管生产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高管同时还监管发行人的合营企业的生产,因此,该高管的费用由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合营公司各自承担一半。由于该高管的劳动关系在发行人处,为了便于发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由发行人统一支付高管工资,合营企业将发行人代其支付的部分支付给发行人,具体的账务处理为:
(1)发行人的账务处理
A支付该高管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
       其他应收款-合营企业
      贷:应付职工薪酬
B收到合营企业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2)合营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A按月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合营企业
B实际缴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合营企业
     贷:银行存款
请问:1、这样处理是否可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2、如果不这样处理,是否有更好的方案?
恳请大家不吝赐教,谢谢!


最佳答案
2015-2-2 17:02:23
1、这个会计处理有误,误在合营企业发放的工资不应通过发行人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上述操作增加了发行人的“应付职工薪酬的 基数,也不符合业务规则和税法操作习惯,标准做法是2个公司平时各自计提申报一半的工资,次年3月底 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该个人选择一公司合并申报缴纳。
2、实在要通过发行人核算该人工资,发行人只是代收代支关系,借;其他应收款-合营企业  贷其他应付款-该高管,收到款时,借 银行存款  贷借;其他应收款-合营企业,支付时,借贷其他应付款-该高管,贷银行存款,合营企业在计提时,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发行人,借其他应付款-发行人 贷银行存款。这样,逻辑上菜合理,但个税合营企业也要申报。
3、高管兼职应该不符合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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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会计处理有误,误在合营企业发放的工资不应通过发行人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上述操作增加了发行人的“应付职工薪酬的 基数,也不符合业务规则和税法操作习惯,标准做法是2个公司平时各自计提申报一半的工资,次年3月底 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该个人选择一公司合并申报缴纳。 2、实在要通过发行人核算该人工资,发行人只是代收代支关系,借;其他应收款-合营企业 贷其他应付款-该高管,收到款时,借 银行存款 贷借; ...
发表于 2015-2-2 17: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1、这个会计处理有误,误在合营企业发放的工资不应通过发行人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上述操作增加了发行人的“应付职工薪酬的 基数,也不符合业务规则和税法操作习惯,标准做法是2个公司平时各自计提申报一半的工资,次年3月底 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该个人选择一公司合并申报缴纳。
2、实在要通过发行人核算该人工资,发行人只是代收代支关系,借;其他应收款-合营企业  贷其他应付款-该高管,收到款时,借 银行存款  贷借;其他应收款-合营企业,支付时,借贷其他应付款-该高管,贷银行存款,合营企业在计提时,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发行人,借其他应付款-发行人 贷银行存款。这样,逻辑上菜合理,但个税合营企业也要申报。
3、高管兼职应该不符合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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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 21: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1、这个会计处理有误,误在合营企业发放的工资不应通过发行人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上述操作增加了发行人的“应付职工薪酬的 基数,也不符合业务规则和税法操作习惯,标准做法是2个公司平时各自计提申报一半的工资,次年3月底 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该个人选择一公司合并申报缴纳。
2、实在要通过发行人核算该人工资,发行人只是代收代支关系,借;其他应收款-合营企业  贷其他应付款-该高管,收到款时,借 银行存款  贷借;其他应收款-合营企业,支付时,借贷其他应付款-该高管,贷银行存款,合营企业在计提时,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发行人,借其他应付款-发行人 贷银行存款。这样,逻辑上菜合理,但个税合营企业也要申报。
3、高管兼职应该不符合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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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3 10:29:24 | 显示全部楼层
cgq_cpa 发表于 2015-2-2 21:11
1、这个会计处理有误,误在合营企业发放的工资不应通过发行人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上述操作增加了发行人 ...

请问高管兼职为什么不符合条件?首发办法里面只规定了,发行人的高管不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里面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我们这里并不是这种情况,不属于高管的禁止兼职的情形。我觉得您其他方面说的都挺有道理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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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7 
发表于 2015-2-3 10: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说两句
1.首先既然高管是两方兼职的,那工资费用必然要分开核算,分别计入两方的应付职工薪酬,分开发放,并由高管申报纳税。因此该种账务 处理严格说是不规范的。
2.如果想避税或其他的操作,那方法就不用说了,当然也是拿不到台面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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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3 15: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高管的费用由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合营公司各自承担一半。
——这个说法就不对,
要说也得说是发行人及合营公司根据其任职分别承担其岗位薪酬。

点评

各自承担一半就是根据高管的岗位和贡献谈判达成的一个结果,不用揪这些字眼问题。  发表于 2015-2-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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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4 09: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cgq_cpa 发表于 2015-2-2 21:11
1、这个会计处理有误,误在合营企业发放的工资不应通过发行人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上述操作增加了发行人 ...

请问高管兼职为什么不符合规定?恳请明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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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5-2-5 10: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thexuanxuan 发表于 2015-2-4 09:31
请问高管兼职为什么不符合规定?恳请明示,谢谢!

应该是不符合这条规定。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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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5 10: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zzh456 发表于 2015-2-5 10:09
应该是不符合这条规定。

为什么不符合?
该高管是在合营企业兼职,并不是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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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5-2-5 13: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可能是为了避免麻烦吧,我个人理解第一该高管能够兼任合营企业生产高管,意味着拟上市主体与该合营企业存在一定的同质性,具有同业竞争的风险。第二你把该企业认定为合影企业的依据可能会出现问题,因为你可能是从股权角度、合作章程判断属于合营企业,但是投资方实际控制了关键领域的销售、生产运营等也可以认定为是实际中控制企业,而不是合营企业的概念,可能是为了规避这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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