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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国有企业,回购时是否要进行招拍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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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3: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自然人股东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为了项目公司报批融资的需要,现在需要将51%的股权转让给一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并不支付对价,实际上属于赠予,现在双方想约定如果合作终止,自然人股东是否可以以一个固定收益比如1000万将51%的股权回购回来

因为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要进行评估审批产权交易所挂牌,丧失控股权的还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那么上述固定收益回购的约定是否有效,是否可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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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4: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是要履行这些程序的。你的1000万回购对价条件可以写在附加条款中,也可以是其其他方式约定。国有企业要是把包含这个条件的收购协议报到国资委去,估计管审批的人要作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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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09: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股转给个人只能审计评估产权挂牌,竞买方条件设不好还很可能被其他购买方收购。另外这数额不小,先转再回购,还牵扯控制权变更,里面合同、章程、工商税务、审批程序、关系是否有变化,某些情况下要是再不认账……复杂了,有过经验,奉劝51%还国资,为什么非要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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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0: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视无偿划转股权协议生效条件、股权转让项目进展情况而定。
1.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无偿划转需要履行报批手续。不知该国企是否已经履行并获批准。
2. 合同生效条件如何?是否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如果合同尚未生效且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可以考虑双方解除协议?
3. 若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自然人要收回股权,由于此时国有企业已是股东,毫无疑问需要履行审计评估和进场交易手续。
4. 由于需要履行审计评估,所以你说的固定收购价格就不存在依据,在正式合同中加入上述内容无异于自找麻烦。建议双方达成一个谅解(不要形成文字材料),在评估时做好控制就行了。游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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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0: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不要如此操作,对你个人风险太大。
1、国有控股51%的企业属于国资绝对控股企业,要发生股权变动的话必须经过地方国资委批准,但是获批那是“路漫漫其修长兮”,你得不停的求索啊。
2、你无偿转让在赎回,呵呵,估计你要挂着羊头卖狗肉了吧,国资委不是傻子,批不批,呵呵哥们你关系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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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7: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是需要进产权交易所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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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18: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收益理论上不会对国资官员有任何好处,但风险却要由人家承担,灵活处理的事对政府部门是不可能的,就是要共赢也要在表面上政治上给人家合理的理由,合规比合情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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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道!  发表于 2012-6-22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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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21: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见创业板的青松化工,只要是协议有约定就可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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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9 22: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龙啸江湖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之前签署的股权无偿转让协议,我觉得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受让人应当履行相关回购义务,具体操作时我也考虑招拍挂和评估定价是不能规避的,所以考试是否可以仍然进行招拍挂,但是最终股权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扣除相关税费由国有股东返还给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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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9 22: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一辉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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