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695|回复: 3

公用事业企业上市如水务企业上市土地可否继续保留划拨形式?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9-28 15: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1年颁布的《划拨土地目录》,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以采取划拨形式,与企业性质无关,那么公用事业企业上市是否需要保留划拨形式。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9-30 16: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应该是不行,与企业性质是相关的。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1998-02-17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第八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划拨用地目录
2001-10-22 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评分

参与人数 2金币 +3 +20 先锋币 +2 收起 理由
佩剑的青年 + 3 + 2
王军 + 2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9-25 18: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板凳 发表于 2010-9-30 16:25
个人意见:
应该是不行,与企业性质是相关的。

你说的有道理,我最近也在关注这块。
重庆水务上市土地就还是划拨形式,搞不懂证监会是怎么看到这个问题的?
还求实操人士提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4 13: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东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9-29 11:29 , Processed in 0.265116 second(s), 3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