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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收购管理办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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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6: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已发行股份的5%时”收购管理办法中该类表述很多,它的意思是不是总股本的5%,还是仅仅是发行股份的5%,如果是发行股份的5%,那以后该上市公司股本增加,是不是就不包括进来呢?

请高手指点。谢谢了!

发表于 2010-9-28 21: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发行股份,,,,,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或者说上市前发行以及上市中发行,是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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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4 11: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办法说的很清楚了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拥有权益比例 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 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

  前款所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二)(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前款所称“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包括投资者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和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包括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和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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