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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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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7: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必须在 决议通过日起60日以后才能提起诉讼吗?谢谢
发表于 2010-10-9 21: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不是必须经过60日才能起诉。
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60日期限,应当理解为法律赋予股东与公司就股权收购协议进行协商的最长期限,但并非必经期限。设置这一期限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争议不稳定状态。在该60日的期限内,股东可以随时请求公司就股权收购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公司明确拒绝或者与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股东可以随后提起诉讼(但必须在股东会决议通过的90日内),不必等待60日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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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 16: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绝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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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09: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规定在60日内协商解决,鼓励纠纷自决,不必什么事情都搞到法院去。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按照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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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3: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4楼,对法律的解释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但在不涉及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时,我更倾向于赋予对当事人权利和自由的角度去解释,就像本案一样,我觉得不能严格扣该条规定的字眼,必须经过60天才能起诉,假如第一天股东变和公司协商,公司很强硬——滚蛋!这时候你还要该股东坐等59天的意义何在?直接赋予其起诉的权利,我觉得才是对权利对自由的尊重,才更符合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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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11-8 14: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正确,无需再解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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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7 10: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异议,申请撤销,是必须在60日内进行。如是违反的股东会决议,至始都无效。
所以很多糊弄人的大股东,会把股东会会议通知和决议时间往前提,规避60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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