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2月12日发了新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在深交所的发文中提到:
3、关于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的审议程序
部分上市公司建议,对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设置一定的金额和相对占比标准,超过该标准的,才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鉴于此类事项的风险较高,三个板块指引仍然要求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以下为规范运作指引中的相关描述的截图,是否凡是超过8.4.7的数据要求的每笔理财都得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是否可以由股东会授权公司在一定金额范围内,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每半年股东会再确认一下(作为议案)? 若是IPO拟上市公司由股东会做一定金额的授权给公司经营层,是否存在过会瑕疵?风险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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