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最高法的《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辽宁省人民政府、葫芦岛锌厂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想探讨一个法律问题:即民商事领域中“承诺函”的法律效力。
个人认为认定原则:以承诺事项及背景个案区分。
个人对于承诺的法律定义能回忆的是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章节,但当前承诺实际的使用已经超出合同法范畴?
已经设想到的情况
情况1:合同订立的“经典”承诺。——依据合同法处理。
情况2:实质为要约。——依据合同法处理。
这里探讨一个假象细节问题,在单务合同(如单务赠予合同)中,如一方出具了赠予承诺书,邮寄受赠方,受赠方收到承诺书后未做进一步意思表示,问是否认定赠予合同成立?
再进一步,极端情况,赠与方死亡,假设赠予合同成立情况下,关于赠予合同撤销的撤销权能否继承行使?(这个问题实质是,区分标的物是否转移情况下,所有基于财产上发生的撤销权能否继承行使?)
情况3:合同或合同之部分。——比如具备合同构成要件的承诺函,或合同组成部分之承诺函,即为合同或合同之部分;后再依据合同之种类可做进一步划分。
情况4:单方允诺?——即本点想讨论之事项。
证券事务接触最多的承诺函即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那么该类承诺函在法律层面如何认定?
假设承诺方未履行承诺,如何追究司法责任?以什么法律作为依据?
目前只考虑到这里,请诸位纠正或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