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有控股的某上市公司A,希望将其全资子公司B的全资子公司C(即A公司的100%全资C公司)股权划转至A名下。
我查了相关的法条,是符合国资委2014 95号文的第二项要求: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认转让价格。
但是根据财税2014 109号文的要求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我就想请问那么到底是否还可以无偿划转C公司100%股权,按照审计值确认转让价格是否就没有意义了?
具体划转事宜如何操作呢?都需要哪些部门批准?(集团?发改委?国资委?)参考哪个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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