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首发管理办法》(主板、中小板)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二、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7日
证监发[2002]1号)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1.2: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作出明确规定,仅在第十八条表述:“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问题1:根据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在控股股东担任监事,根据二则不能。到底是行还是不行?还是说拟上市企业中可以,发行上市成为上市公司了就不行,只能担任董事? 问题2:对比一和二,可以发现二中对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限制较一低,由于一是针对拟上市公司,二是针对上市公司,且目前二应该还是有效的,那是否从条文角度理解,上市以后,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实务中好像不存在这种情况,是否默认了一的效力及于上市公司? 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均表示较为宏观:“2.1.1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问题3:根据三和四,创业板拟上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性情况在三出来之前是否参照一执行,如是,则在三出来后,若有拟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控股股东监事的,则均需辞去监事职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