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3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通报了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镍、锡期货交易的新闻,并就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上内容见要闻和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此外,还回答了记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问:今年在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方面有哪些工作考虑?
答:继续落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扎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全过程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在多层次市场建设和市场经营机构创新发展中,有效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做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风险揭示工作。研究出台持股行权试点管理办法。
二是抓好投诉处理。发布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建立投诉备案管理制度。增强12386热线诉求处理能力,切实提高投诉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强化投诉信息管理,形成投诉“大数据”,服务监管,服务投资者。
三是抓好纠纷解决。发布纠纷调解规则,引导调解机构规范发展。推动投资者服务中心加快建立全国性调解组织,发挥派出机构的支持、协调和推动作用。推进行政和解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和解金及时赔偿投资者的保护功能。
四是抓好督促评价。要对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进行评估评价,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和市场经营主体开展相关工作。建立投资者权益保障检查制度。开展投资者调查和权益监测,形成多元化的投资者权益受损预警机制。
五是抓好典型案例。通过抓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案例所反映的法律、制度、文化、监管、教育等各个层面的薄弱环节,树立投资者保护的标杆,发挥示范作用,形成市场影响力。
问:肖主席在2015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研究出台持股行权试点管理办法。请问具体内容是什么,目前进展情况如何?
答:开展持股行权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服务的有效方式。当前由于各种原因,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不强、行权受阻等情况还较为普遍,客观上需要引导和支持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益。为此,证监会将积极推进专门机构以市场化方式依法开展持股行权试点工作,通过示范效应唤醒投资者股权意识,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目前,持股行权试点方案正在研究论证之中。证监会将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相关办法,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投资者依法行权保驾护航。
问:“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请问证监会系统开展了哪些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活动?
答:借助“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开展主题活动,是投资者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提升服务和保护投资者水平的有效途径。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证监会系统单位和市场经营主体继续以维权和服务为核心主题,针对投资者关心关注的重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服务活动。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举行“3.15投资者教育与权益保护研讨会”,围绕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改革创新背景下投资者教育等专题进行培训、研讨;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拥抱微时代,服务零距离”活动,开通深交所微信公众服务号,创新投资者移动互联服务,邀请投资者走进交易所,强化互动交流;中国证券业协会启动打非广播专题节目《真相(第二季)》,以案例分析方式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上海、江苏、安徽、天津等多家证监局,集中开展广场活动、在媒体开设投保专栏,宣传依法维权、引导理性投资,编发典型案例进行风险提示,召开投资者座谈会、开展走进上市公司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交流互动。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美国洲际交易所拟在新加坡推出两项新的商品期货合约,有认为相关合约未经允许使用中国挂牌合约的结算价,证监会联系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要求停止有关合约的推出,请问消息是否属实?对此有何评价?
答:2014年12月3日,美国洲际交易所新加坡(ICE Futures Singapore)在网站宣布,将于2015年3月17日上市5种期货合约,其中中国棉花和白糖期货合约将使用郑商所相应合约最后交易日结算价进行现金交割。此后,郑商所先后两次致函美国洲际交易所新加坡(ICE Futures Singapore),明确表示郑商所棉花、白糖相应合约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是郑商所的智力劳动成果,虽然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但其并非无偿发布社会使用的公共数据信息,其权利主体是郑商所,在未征得郑商所同意的前提下,任何人均不能擅自使用进行牟利。郑商所表示,美国洲际交易所新加坡(ICE Futures Singapore)未经授权使用郑商所相关合约最后交易结算价进行现金交割属于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协商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我会一直积极推动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境内期货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等许多境外交易所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合作取得了积极成果。我会支持境内外交易所在着眼长远、相互尊重、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开展交流合作,反对任何破坏上述原则的单方面行为。关于美国洲际交易所新加坡(ICE Futures Singapore)未经协商宣布上市基于郑商所棉花和白糖期货结算价的期货合约的情况,我会向新加坡金融监管局表达了关切。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目前香港券商购买A股须缴付20%的保证金,中国证监会正在考虑降低保证金比例,减轻香港券商的财政压力,请问是否属实?对此有何评价?
答:有关媒体的报道不准确。根据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结算参与人可以在其资金交收账户内,存放证券结算备付金用于完成交收。根据中国结算《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结算参与人应当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在具体数额方面,中国结算按照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目前,A股适用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为20%。
由于沪港通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在沪股通下,香港结算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需按规定存放结算备付金。据了解,香港结算比照内地市场的做法,向其结算参与者提出了存放结算备付金的要求,两地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基本相同。
结算备付金制度是内地证券市场较为成熟的登记结算制度安排之一,目前没有调整的计划。我们将积极听取市场各方意见,继续完善沪港通相关制度安排。
问: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介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方案已经形成了基本方案,有望于下半年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养老保险基金将把部分资金投资到股市,对此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对此,我们持支持和欢迎态度。按照现行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和购买国债,投资渠道狭窄,保值增值压力很大,改革养老金投资运营模式已经迫在眉睫。资本市场可以为养老金提供一个信息公开、产品丰富、交易便捷、运作高效的投资场所,促进养老金保值增值。
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养老金发展和投资运营相关制度,促进养老金的专业化、市场化投资运营。同时,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投资价值,为养老金投资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兴业银行并购华福证券的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请问是否属实?对此有何评价?
答:《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需要履行相关报批程序。截至目前,我会尚未收到华福证券关于股权变更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