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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反馈意见和审核意见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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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10: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5-03-27 来源:证监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要求,我会于2013年修订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进一步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和方式。一方面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以及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两种情形,予以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负责审查。另一方面对于需要我会审核的事项,建立了以信息披露监管为核心,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并将行政许可的依据、流程、标准、审核进度全部在会外网公开,并且每周更新。
  为进一步提高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审核透明度,实现审核全流程公开,经过论证分析,我会将采取实时公开的方式公开反馈意见和审核意见。为保障反馈意见和审核意见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便于公众监督,我们将申请人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申报稿(以下简称申请材料)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也予以公开披露。
  公开的具体方式是:自2015年4月1日(周三)起我会受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申请,在我会办公厅受理处作出受理通知、向申请人出具反馈意见、审核部门正式接收对反馈意见的回复以及出具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的当周周五晚,更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行政许可申请企业基本信息及审核进度表”时,在证监会网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专区同步公开申请材料、我会反馈意见、申请人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和最终审核意见。
  考虑到申请人对反馈意见的回复也要披露,为便于申请人做好准备,特将2015年4月1日起我会受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确定为公开对象,申请人从申报环节开始就可以为反馈意见回复公开做好准备。
  此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还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可以查阅公开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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