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披露制度”(integrated disclosure system)的基本含义是公司可以在证券招募说明书中以“参见”的形式援引(incorporate by reference)定期报告中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而无须写入,从而减少重复披露,降低公司的筹资成本。这一制度的基本理念是,“重大信息”的含义在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上是一致的,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也正是投资者在证券发行时需要知道的信息,因此整合披露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为此,SEC先是于1977年通过了S-K号规章,明确规定哪些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证券法》下的注册表(S-1、S-2和S-3表等)和《证券交易法》下的报告表(10-K、10-Q和8-K表等)的内容均以之为依据,从而统一了两部法律对需要披露的与公司有关信息的要求;在此基础上,SEC允许公司在发行注册声明中不同程度的援引10-K表和其它定期报告中的内容。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是,在方便公司筹资的制度设计逐渐增多的同时,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新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不断出台,正应了那句俗话,水涨船高。1998年的“简明英语规则”(plain English rule)和2000年的规章FD(Regulation FD)就是两个很好的例子。
1、“简明英语规则”
鉴于证券招募说明书通常总是充斥着专业术语和繁杂定义,为了使投资者更好的把握要点,避免错过被发行者层层包裹起来的不利信息,SEC于1998年制定了421(d)号规则,即所谓“简明英语规则”(plain English rule)。规则要求招募说明书前部(front portion,包括封面、封底、摘要和风险因素部分,通常用光滑的纸张和较大的字体印制)的行文必须使用简明的英语,因为这是投资者阅读频率最高的部分。简明英语规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1)使用短句;(2)使用确定、具体的日常语言;(3)使用主动语态;(4)尽可能给复杂内容附上图表;(5)不使用法律专业术语或高度技术性的商业用语;(6)不使用双重否定句。除此之外,同时制定的421(b)规则还要求整个招募说明书的用语清楚、简练和容易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