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3422|回复: 15

[模拟出题] 甲、乙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丙有限责任公司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0-24 23: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乙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甲以现金出资280万元,乙以现金出资40万元,专利作价40万元,机器设备作为实物出资作价4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额缴纳现金280万元,乙只缴纳了20万元现金,其专利的实际市场价额为20万元,机器设备虽然已实际移交给公司,但该设备属于丁所有,系丁委托乙保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当履行其余20万元现金出资的义务,并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丙公司应根据丁的请求向其返还机器设备
  D.甲、乙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减少资本程序免除乙对差额部分的出资责任

评分

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10

查看全部评分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0-25 09: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ABC应为正确

评分

参与人数 1 +1 收起 理由
zguoqing + 1 再想想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5 22: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踊跃点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0-25 23: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A  B  正确

评分

参与人数 1 +2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2 支持!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0-26 14: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abc
abc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0-26 15: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B 物权法 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0-26 16: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AB正确。C、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之后不得抽逃出资,乙公司不得拿走设备,但需要对丁承担赔偿责任;D、有限公司减资只限于三种情形,案例的情况不属于三种情形之一。

评分

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0-26 22: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D、有限公司减资只限于哪三种情形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6 22: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感谢各位。不过,截止到目前,尚未有大侠做出正确选择。

提示下:对于无权处分,只有善用取得才可以发生财产转移的效力,否则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0-26 23: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iwasg 于 2010-10-26 23:42 编辑

1、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在该案例中,可以认为股东为转让方,公司是受让方,公司是善意的、价格评估合理、设备已经交付给公司,可以认为公司取得了设备所有权,但原所有权人丁可以向无处分权人乙请求赔偿损失。
2、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并没有规定例外情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30 20:36 , Processed in 0.217634 second(s), 4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