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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不低于发行期首日股票均价认购的,有锁定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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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6 09: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不低于发行期首日股票均价认购的,有锁定期吗?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二)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发表于 2015-4-26 09: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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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6 10: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57164474 发表于 2015-4-26 09:57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 ...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该不适用该法了,其公开或非公开发行都适用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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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6 10: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sky2865513 发表于 2015-4-26 10:25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该不适用该法了,其公开或非公开发行都适用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管理办法。

应该不是这么理解,两个法规同时适用,因为后出的创业板规定并没有说之前的管理办法不适用,从发条上看创业板的规定更细更严苛,所以是并存的。
创业板规定旨在细化发行定价与锁定期,没有一条突破了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90%这条线,单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字面来理解,认购价大于等于定价基准日90%,同时锁36个月,这两个条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等需要同时满足的,也不与前法冲突。




点评

赞同  发表于 2015-4-26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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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6 11: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给我们一个很好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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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6 12: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57164474 发表于 2015-4-26 10:50
应该不是这么理解,两个法规同时适用,因为后出的创业板规定并没有说之前的管理办法不适用,从发条上看创 ...

但是新法此条“(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只要控股股东认购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交易日均价则可以不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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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6 23: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的基准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
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基准日,只有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基准日的规定就不同。
更何况两法还有很多不同的规定,比如对盈利的要求等等,对会计报表意见的要求等等。显然,两者是不相容的。
但是楼主问的问题也一直让我困惑,有没有高人给个准确的说法?

点评

创业板非公开的基准日是 发行期首日吧。。。。。不是董事会决议日。  发表于 2015-5-5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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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7 09: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9090 发表于 2015-4-26 23:57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的基准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
而创 ...

lz本人至今很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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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9 16: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创业板公司应该是不适用非公开发行细则的,只需要复合创业板再融资暂时办法的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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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5-5-3 15: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bug吧,制订该法对控股股东的本意就是锁定3年,实践应该还是按三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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