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审委2次以上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由证监会予以解聘。(错) 发审委办法: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2、发审委委员担任某A公司的董事,A公司与本次审核的发行人有行业竞争关系,因此发审委必须回避审核。(错) 发审委办法: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3、当发审委在发审委会议的审核过程中,发现应当提议暂缓表决的重大事项的时候,应当书面提议,同意票数达到5票,可以申请暂缓表决。(错) 发审委办法: 第三十条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 4、发审委会议,应该由召集人总结发审委的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委员进行签名确认。(错) 发审委办法: 第二十条 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5、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后,发行人如果再次申请审核,应当自收到暂缓表决的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向发行监管部提出申请。(错) 发审委工作细则: 发审委会议同意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后,发行人如申请再次审核,应当自收到暂缓表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行监管部提出申请。 6、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是对发行人完整的申请文件的审核,委员可以提议暂缓表决。(错) 发审委工作细则: 依据《发审委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召开的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应当对发行人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2.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不设暂缓表决。 3.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进行1次审核。 4.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