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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937|回复: 3

[争议点讨论] 法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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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0: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104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75条: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法与章程规定不一致,公司法效力大于《指引》,是否说明以公司法为准。
发表于 2010-11-3 10: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章程指引和信披办法都有很多与公司法或上市规则不一致的地方,前者还可以说以公司法为准,后者不知道以什么为准,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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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 
发表于 2010-11-3 12: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slb13 于 2010-11-3 12:49 编辑

也不能说是不一致,《公司法》上这条规定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规定,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是对上市公司更进一步的要求,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里的内容是对《公司法》中相关内容的补充和细化,所以,他们之间并不冲突,只是《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更详细,这种情况下,应该以更详细的法规要求从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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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3: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不懂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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