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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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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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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6: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言 于 2010-11-3 16:27 编辑

证监会的 规定同上:

分公司可以授权经营:
1、管理区域证券营业部
2、从事区域保荐承销业务
3、公司内唯一专门自营机构
4、公司内唯一专门资产管理结构

以上4项业务存在利益冲突吗?分公司能同时经营上述那几项业务,不违规?
发表于 2010-11-3 16: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后面三项不得由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其二或全部。
第一项非经营,而是管理,应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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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20: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分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二)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三)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四)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第五条 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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