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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公司法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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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7: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是人数还是表决权呢,谢谢。
发表于 2010-11-3 17: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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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7: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guoqing 于 2010-11-3 17:38 编辑

是人头,不是表决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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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 22: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两位能说说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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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22: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题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下的股权转让事宜,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无异议,否则持异议的股东是可以购买的。

在有限责任这个层面,很多事情都是按人头来算的,更多的体现出“人合”,而股份公司则更多以表决权来算,更多的体现出“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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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1: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股东人数,不是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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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1: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规定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体现人和的理念,指的是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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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7: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能用人和的概念简单理解吧?
若是这样,那么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也不要按照表决权进行表决了?这个毕竟是公司,并不是非公司制法人。
个人建议:过半数的理解,是否应该在公司章程详细约定即可,过半数是人数或表决权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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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4: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股份有限公司是没有类似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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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4: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自由转让。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转让;不记名股票,以交付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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