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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336|回复: 3

整体变更时要求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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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16: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那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要满足这一要求吗?

谢谢!
发表于 2010-11-7 16: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要求
实际上可能就公司设立的这一要求
其他改制,重组都没法满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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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2 收起 理由
yanganqi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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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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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22: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1、整体变更到底是如何定性,在公司法里就没有讲清楚,相关规定里也没有进一步界定。所以整体变更是否需要满足第27条的规定,没有一个肯定或否定的答案。
2、还真有这种变态的地方工商局,就有这个要求。
所以,找一下本地最近改制公司的资料看一下,或去工商局咨询一下吧。县官不如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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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 +8 +2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8 简洁、明了、实务。
yanganqi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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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1: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整体变更类似于以净资产出资,不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出资方式,但属于政策性文件,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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