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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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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09: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哪位能提供完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1号)?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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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22: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一时半会你是看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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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23: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了59号文,楼主所说的181号文估计用处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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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3: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个这个,不确定是否可说明些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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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8 15: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这个,我之前在发帖子的时候就有的,只是不知道这个是不是原文,是不是完整,因为一位税务的朋友说这个不全。感谢Oshi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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