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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是否可以质押拟收购股份以取得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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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16: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66条,收购方财务顾问需要对收购人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发布意见,说明是否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指引》第二十五条 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请教高人: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是不是可以质押本次拟收购的股份以取得银行贷款?谢谢。
发表于 2010-11-14 18: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
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8〕84号
此文件中,并没有指明上市公司不可以股权质押进行收购,个人理解认为,由于并购贷款规定了自有资金必须超过50%,小于50%的,可以从银行进行贷款,只要银行同意贷款,那么并购方的资金来源和合法性就不会存在问题,同时并购方成为股东后,股东是可以将自己拥有的股权进行质押的。并购贷款股权质押只是从时间上将质押的事实予以提前,以解决并购方资金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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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18: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从收购办法该条的立法意图来看,上市公司不可以如此操作;
非上市公司走并购贷款指引,应是可以的。

长远来看,我认为收购办法的该条会作修改,否则杠杆收购上市公司就不具有可行性(虽然有规避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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