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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5-5-26 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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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楼说的这个“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2号”,其中第三条: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差价、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可以先放进资本-其他资本公积,然后用于增资(转增股本)。是这样的吗?
大家看S_ST华塑:股权分置改革说明说(全文修订版),其中有这么一段文字:
(2)此次股权分置改革形成资本公积金概况
根据麦田投资与上市公司签订《资产赠与协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所
获赠与资产为现金20,000万元以及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100%股权(截至2013年9月30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为56,838,063.82元),上市公司因此形成资本公积金256,838,063.82元,按照我国会
计准则,其中以赠与现金形成的资本公积金20,000万元,可用于转增股本;赠与股权形成的资
本公积金不能转增股本。
该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强调,非现金资产是不能用于转增股本的,这个是否有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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