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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股权收购的阴阳合同上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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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1: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为母公司,B为子公司
A于2009年全资收购B时,实际对价为3000万元,B的净资产评估值500万元。
出于避税考虑,A和B的原股东签订了阴阳股权转让合同,阳合同的对价500万。
目前A考虑上市,A的报税原始报表显示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B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的转让协议对价500万元。
这样的情况在上市时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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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4: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需要披露并且补缴应缴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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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6: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以工商登记为准,调整账目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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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4: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gpvan


    长期投资调整不了了,原始资产负债表已经在所得税申报和工商年检时报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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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4: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wn8301


    补税是肯定的,但这种事该如何披露呢,算不算重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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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14: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看3000万的帐务处理依据是什么?否则应该属于逃税,重大违法行为,该交易框架太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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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11-29 14: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补披露,补税,还要去搞相关机构的不追究后续责任和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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