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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位
| 保留了席位概念(2.1.1),同时新增加了交易权限管理的条款(2.1.3)。
| 用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概念取代了交易席位的概念(2.1.1),增加了交易权与交易业务单元一节(2.2.1、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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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集合竞价
| 引入了最后3分钟收盘集合竞价制度(2.3.2)。
| 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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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确定方式
| 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4.2.3)。
|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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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
| 没有具体规定,打算以专门规则加以规定。
| 将权证当日回转交易写入规则(3.1.5),并在其他几处条款也增加了权证的内容(3.4.9-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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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
| 采用主交易商概念(3.1.6)。
| 采用一级交易商概念(3.1.6),并且在规则中明确写明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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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申报时间
| 9:25至9:30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进行处理(3.3.1)。
| 9:25至9:30不接受申报(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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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申报方式
| 采用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及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共五种方式(3.3.4)。并且对申报价格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或对手方无申报的情况,明确规定申报自动撤销(3.3.6)。
| 采用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两种(3.4.4)。对申报价格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或对手方无申报,申报是否自动撤销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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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交易债券和债券回购的申报单位
|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3.3.9)。
| 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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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3.3.10)。
|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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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 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3.3.12)。
|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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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申报
| 规定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可以暂存于主机,当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自动参加竞价(3.3.15)。
| 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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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申报
| 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可以暂存于主机,当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自动参加竞价(3.3.16)。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3.4.4)。
| 分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确定不同的有效申报。集合竞价阶段规则如下: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连续竞价阶段规则如下: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3.4.15、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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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竞价范围
| 分为有涨跌幅限制和无涨跌幅限制两种情况,并且对中小板股票的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3.4.3、3.4.4以及3.4.5)。
| 只对有效申报范围进行规定,对有效竞价范围没有规定 (3.4.14-3.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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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竞价成交价
|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3.5.2)。
|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如果仍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则取中间价为成交价(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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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 增加了多只A股、基金或债券的品种组合交易(3.6.1)。
| 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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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门槛
|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3.6.1)。
|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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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申报时间
| 从9:15开始接受申报(3.6.2)。
| 从9:30开始接受申报(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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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意向报价
| 无强制性规定。
|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意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3.7.4)。并且当意向申报被接受时,申报方至少应当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成交等强制性内容(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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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
| 转托管(4.1)。
| 实行指定交易(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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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行情内容
| 采用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的概念(5.2.1)。
| 采用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的概念,并且包含前收盘价格信息(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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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首日证券即时行情公布内容
| 对股票、债券和基金明确区分表述(5.2.3)。
| 未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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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行情的传输
| 必须是深交所许可的通信系统(5.2.4)。
| 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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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 明确为“前三只证券”(5.4.1)。
| 将证券予以了明确,仅包括股票、基金(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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