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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是否还需要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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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6 09: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监会2003年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4、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现在考虑以关联方的资产置换其对上市公司的占款(对上市公司的应付账款),是否还需要证监会审核?还是仅仅股东大会通过、交易所事后审核即可?


重组办法修订了,也把握不好尺度。

求高人分享!谢谢!
发表于 2015-5-26 11: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改就遵循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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