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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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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5: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目前碰到的案例,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ABC于2015年3月25日从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至21.30%且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券商于2015年3月27日针对ABC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书》出具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15年5月25日ABC欲再从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5%(ABC总持股占比增至26.30%),ABC依法需要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没有明确说明券商是否需要在ABC再次增持5%的情况下需要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请教大神券商在此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最好是有案例,谢谢~
发表于 2015-8-15 14: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 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 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因此,你所说的情况无需再次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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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16 20: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需要券商编制《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但是找到了案例,在此种情况下券商编制了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可参考2014年生命人寿增持金地集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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