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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讨论“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法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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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22: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地方国有及控股企业、有关机关、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六、国有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致使国家对该上市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此条可知,市一级国有股东持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转让其上市公司股权不再具有控股地位,报市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可)

现在可以确定以上两个法规目前都在实行,批准权限有冲突,以哪个为准?如果以第二条法规为准,是“本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么?之后还要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么?
发表于 2010-11-26 00: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标准来,估计国务院国资委给地方的这些企业搞烦了,所以才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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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8 23: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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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1: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一起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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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01: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是企业的控制地位
第二个是国家的控制地位
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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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5:3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pkutnliu 的帖子

顶起,谁做过最近的案例?给个确切说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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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8-23 11: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是存在一定疏漏,但是从2009年同期间出台的123、124、125号几个文件精神来理解,应该都是省级以上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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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0: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1、一定要看全条文:
第七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2、看发文主体
3、看发布时间

综上,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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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22: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joshchen 的帖子

印象中的案例大多还是由国务院国资委最后批准的。

比如德力西集团从江门市国资收购st甘化的(相对)控股权,是先由江门市国资报江门市政府批准,然后挂牌、征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转让协议,然后上报广东省国资委转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实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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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7-5 10: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五楼的观点,两个文件重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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