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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能存在的代持股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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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6 10: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我的一个客户在考虑上市主体的问题,这个公司的股权当时是拍卖过来的,拍卖手续齐全,拍卖过程公开,拍卖价格公允,因此拍卖之后不存在问题。但该公司为当时国企下面的若干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可能背后存在着代持股现象,具体背后的股东不清楚,有可能是那个国企的管理层为了员工福利弄的三产,但历次出资均已到位,股利分配的个税均已缴纳,股权转让法律形式上比较完备。请问这样的情况选这个公司当做上市主体有问题吗,会产生上市的障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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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6 16: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代持情况,清除代持状况即可
尽职调查时候一定搞清楚具体情况,加强对公司的了解,弄清除是否代持,代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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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5: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清除代持状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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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5: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么清除,要么“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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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9: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追问一个问题:如果这个公司没有清理过代持现象,但是呢,因为国家政策的原因,整个公司已经被注销了,如何处理历史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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