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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市主体剥离资产给大股东造成重大资产重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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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6 10: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上市主体有n个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在业务上相互独立,就好比GE下面的不同业务部,当中有两块业务盈利性很强,收入盈利占到80%以上,公司希望能够以这两个业务部上市,剥离其他业务部给实际控制人。但是其他业务部资产量很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首先,这样操作上市是否有问题;其次,要等待多长时间才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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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8 00: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印象中,近年来的法规对于资产剥离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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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0: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直接的、节省税费的办法是分立,但这样需要运行三年才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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